內容: |
(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年齡滿1個月以上的嬰兒、散居學齡前兒童和因病(殘)未入學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二)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屬歲或從業年齡內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不含現役軍人)。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離休干部、港澳臺地區人員和外國人、無國籍人不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