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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為我市城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0%左右。一級醫院為8%,二級醫院為10%,三級醫院為12%(具體數額另行發布)。年度內住院二次以上者,從第二次住院起個人自付的起付標準降低30%。 (二)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其自負比例見下表: (三)統籌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為我市城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的4倍,最高支付限額以外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可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等途徑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