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第二章 失業登記
2002-03-15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合勞社秘【2002】16號 安徽省合肥市 |
內容: | 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參加失業指導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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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第二章 失業登記
2002-03-15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合勞社秘【2002】16號 安徽省合肥市 |
內容: | 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參加失業指導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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