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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并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二)未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經核實無病歷記載或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或確屬過度用藥、診療的; (四)采取虛記費用、串換藥品或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