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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將檢查、消除情況記錄存檔; (三)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四)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包括影劇院、歌舞廳、文化宮、網吧、體育場館、圖書館等文體娛樂場所和旅游景區;賓館、酒樓、商場等商業經營場所;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場所;地鐵、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對公眾開放、人員聚集的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