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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機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向領導機關提供信息和意見、建議; (五)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六)為信訪人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