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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服務的定點醫院在為離休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要設立為離休人員專門服務的窗口,做到掛號、診治、交費、取藥、住院“五優先”,切實方便離休人員就醫。要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防止浪費。 (二)為離休人員就醫治療時,必須使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的專用處方、特檢特治審批表格。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門診、住院結算時,都應另附用藥處方、單價、總金額以及具體診療項目、次數、余額等詳細清單,便于離休人員及時了解費用開支情況。 (三)不得拒絕離休人員就診,特別是不得拒收危、重、疑難病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