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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且醫療保險關系變動時,用人單位或本人應及時到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職工在市區范圍變動工作的,應及時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其中繳費間斷的,個人應補繳當年間斷時間已計入的帳戶資金。 (二)職工跨市區范圍變動工作的,憑有關調動(流動)證明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或注銷手續,其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給本人。 (三)職工與用人單位困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費的,其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資金可繼續使用;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統籌支付待遇。重新就業后按規定繼續繳費的,前后繳費年限累積計算,個入帳戶結余資金不間斷計息。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期間,享受失業保險的醫療補助,補助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規定支付。(四)參保人員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其個人醫療帳戶的結余資金,按規定支付或結轉給其法定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