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調處組應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閱卷后填寫閱卷記錄: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是否與請求書、答辯書、專利證書、證照批件中的名稱相符,當事人提交的證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糾紛處理主體資格; (二)處理請求是否明確,處理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答辯是否明確具體,是否提出無效、中止請求并辦理了有關手續。對申請中止的請求,調處組應進行合議,分析研究是否應該中止。對需要中止的案件,應填寫中止案件審批表,交處(科)長審核,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中止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