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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事實和法律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是否已依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的爭議,由用人單位對是否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是否存在違法情形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