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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條件和標準。 參保人員患病在縣內定點醫院住院治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先由定點醫院與患者結算,縣社保部門每月底與定點醫院結賬。在縣外省、市級醫院住院治療的,由患者本人或家屬持相關材料直接與縣社保部門結算。其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內的,全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除去自費藥品、自費項目后,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縣內定點醫院住院費用支付標準: 鄉鎮衛生院、縣婦幼站起付標準為100元,縣級醫院起付標準為200元。 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二)縣外定點醫院住院費用支付標準: 縣外定點醫院起付標準統一為600元,同一特殊病種年度內連續轉外住院的,只設一個起付標準。 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