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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的數額、期限繳納或者為其從業人員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欠繳的款額及利息。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款額2‰的滯納金,但不同時計繳利息。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養老金或者用人單位克扣、擠占、挪用代發的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按時足額給付,追繳被克扣、擠占、挪用的基本養老金。對拒不按時足額給付或者追繳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當事人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責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限期給付基本養老金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