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對其他參保人員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 (一)患病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2008年6月30日前參保并連續不間斷繳費的,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5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6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65%; 2.2008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參保或中斷后再次參保繳費的,繳費第一年,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3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4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45%。在此基礎上,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各檔支付比例分別增加5個百分點。連續繳費滿五年及以上的,按本項第一款之標準執行。 (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為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 (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按比例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總額的最高限額為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