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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執行以下規定。 (一)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后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二)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 (三)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四)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后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 上述后三類人員的繳費年限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