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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基本養老保險是指政府為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社會保險項目。 (二)基本養老金是指政府在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了繳費義務后,為其退休后按月計發的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補充養老保險賬戶是指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辦的用于存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資金的賬戶。 (四)過渡性養老金是指國家在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為實現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而設立的一個養老待遇項目。 (五)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基數是指個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過渡性養老金固定系數為百分之一點三。 (六)本人繳費指數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職工歷年繳費工資與相應年份執行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 (七)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職工歷年繳費指數的平均值。 (八)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與職工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