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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出現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周期及人數變化時,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行政許可變更申請,并提交《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重點說明需要變更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排班方式、休息制度以及不定時工作制的管理方式等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到行政審批部門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行政審批部門對行政許可變更申請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準予變更的,行政許可仍適用原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