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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才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并由單位經辦人辦理本單位的人才引進業務。 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業務3年,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并永久取消負責簽字人員所有的人才引進業務辦理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萌藛挝粸榉潜締挝蝗藛T辦理人才引進的; 。ǘ┎痪哂写碣Y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人才引進的; 。ㄈ﹤卧、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ㄋ模┎缓藢嵣陥蟛牧显斐刹涣己蠊模 (五)有行賄、受賄或者索賄情形的; 。┯衅渌`法犯罪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