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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建筑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已實名參保的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程項目竣工時,仍在停工留薪期內進行工傷醫療的工傷人員,其工傷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滿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及省、市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程項目竣工后,未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原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