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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院超過起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主要由住院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醫療機構的級別分別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80%;二級醫療機構為70%;三級醫療機構為60%。居民繳納基本醫保費的年限與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掛鉤。對連續參保繳費的,從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個繳費年度,住院報銷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過10%。 居民使用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規定由個人和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使用乙類藥品的,個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規定由個人和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 居民使用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醫用材料的,個人先自付40%,其余60%再按規定由個人和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用材料的限額支付標準,參照城鎮職工醫保政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