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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