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報酬; (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在取得專利許可使用費后三個月內從納稅后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專利權轉讓的,應當在取得專利權轉讓費后三個月內從納稅后的專利權轉讓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采用股份形式以專利技術入股實施轉化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不低于該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