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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建議被監督單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的; (四)隱匿、偽造、變造、毀棄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資料的; (五)未按照規定公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其他社會保險信息的; (六)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 (七)阻撓、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