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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及以下相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基層工會社團法人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未建立工會社團的,提供職工方首席代表推選產生過程的證明材料; (四)雙方首席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職工方首席代表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首席代表不是企業、工會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五)雙方協商代表名單; (六)協商過程,包括討論記錄、表決結果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的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