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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