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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城鎮居民統籌基金支付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負擔。 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為:鄉(鎮)、社區定點醫療機構200 元,縣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600 元,異地轉診600 元。 一個年度內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參保居民在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鄉(鎮)、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60 % ;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55 % ;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50%。經批準轉診到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