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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應以辦理補繳時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5.5%的比例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并按每月5元的標準補繳大病救助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中斷繳費月份數,予以補繳,其余部分由個人補繳。具體補繳規定如下: (一)住院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補足15年;補足15年后實際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應補足實際繳費年限。 (二)住院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已滿15年,但其中實際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的,應補足實際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