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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每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的升降、安全生產達標考核的類別等因素上下浮動。未開展安全生產達標考核的用人單位,按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升降上下浮動。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被評為安全生產達標企業: 1.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4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3.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4.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5.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二)用人單位被評為安全生產未達標企業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浮動費率的每次調整,均以用人單位的初次行業基準費率根據上述因素進行上下浮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