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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流動人員信息: (一)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資料; (三)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接受流動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四)對與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沒有房屋租賃關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動人員,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當督促其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五)對居住在空置房、違章搭建的窩棚的流動人員,由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負責采集其基本情況,并告知當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前款所稱基本情況指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所規定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