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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并組織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應急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范圍; (三)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道路沿線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四)組織協調相關主管部門處理重大道路交通隱患和突出問題; (五)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表彰獎勵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協助機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