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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項業務工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工作。 (二)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參保資格審定、匯總及繳費審定等工作;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設立居民醫保專管員,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資格認定、登記、變更以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