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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付標準 (一)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半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本醫療保險年度內大病醫療(住院和門診大病)最高支付限額和普通門診醫療報銷限額減半,大病醫療支付比例不變。 (二)對于按一個醫療保險年度繳費并且在此醫療保險年度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含大病和普通門診醫療)的參保人員,下一醫療保險年度首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增加1000元,普通門診報銷限額增加10元,以此類推。 (三)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按本人住院時應享受的待遇標準執行。對于在住院期間因連續繳費和節約醫療費用或改變身份而變更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從下次住院起執行。 (四)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達不到起付標準的,視為一次住院,低于起付標準的差額計入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 (五)符合門診大病條件的參保人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辦理登記之日起視為一次住院,下年繼續享受門診大病醫療的,自1月1日起視為一次住院。 (六)參保人員每次在定點社區門診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15%的標準報銷,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成年居民報銷總額不超過30元,未成年居民報銷總額不超過20元。 (七)醫療保險“三個目錄”有關項目的支付暫按以下標準執行: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使用《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本人自負5%后再按規定報銷;對部分支付的診療項目標準和住院床位費限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