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城市居民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含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委托居民委員會(社區)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后,采取適當形式在轄區內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社區開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證明),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