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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繳納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股金、集資款或者其他名義的費用作為錄用、接收職工的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收取職工錢物的,責令退還;逾期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所收取錢物價值總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在勞動聘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因職工不入股、不集資和不繳納抵押性錢物而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解除決定無效,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按照違法解除合同的人數,以每人五百元計算,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