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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