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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按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