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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2017-06-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 |
內容: |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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