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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企業和員工,其補交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或滯納金的標準為: (一)補交1992年7月31日以前欠費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的月養老保險費補交金額為418元×19%;臨時工的月養老保險費補交金額為150元×19%; (二)補交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欠費的,員工的月養老保險費補交金額為:員工當月繳費工資×21%(其中16%計入個人帳戶,5%計入共濟基金); (三)補交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欠費的,本市戶籍員工的月養老保險費補交金額為:員工當月繳費工資×19%(其中13%計入個人帳戶,6%計入共濟基金);非本市戶籍員工的月養老保險費補交金額為:員工當月繳費工資×10%(其中7%計入個人帳戶,3%計入共濟基金); (四)補交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欠費的,本市戶籍員工的月養老保險費補交金額為:員工當月繳費工資×17%(其中11%計入個人帳戶,6%計入共濟基金);非本市戶籍員工的月養老保險費補交金額為:員工當月繳費工資×10%(其中7%計入個人帳戶,3%計入共濟基金)。 第(二)、(三)項的員工月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應補交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應補交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第(四)項的本市戶籍員工月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應補交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非本市戶籍員工月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應補交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員工月繳費工資不得高于應補交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補交1992年7月31日以前欠費的,補交的利息從1992年8月1日算起;補交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欠費的,補交的利息從欠繳之日算起。補交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1999年1月1日以后欠繳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繳納欠費額2‰的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