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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2004-12-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 |
內容: |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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