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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一)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與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后必須轉回已經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工傷未認定前所需費用由單位墊付,完成工傷認定后,由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將工傷職工診療手冊、醫療處方、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報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審核。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匯總后報煤炭社保局進行審批辦理費用結算。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單位所在地以外就醫,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三)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經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