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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破產,在破產清算時,應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一次性劃撥倒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撫恤金,或由用人單位將應支付的撫恤金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