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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14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 (二)2015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6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1年; (三)2016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2年; (四)2017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8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3年; (五)2018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9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4年; (六)2019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七)2020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1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八)2021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2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九)2022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3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2023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4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一)2024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