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省屬國有困難企業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請,填寫《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困難程度界定表》,并附企業退休職工、在職職工花名冊和財務運行情況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填寫《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困難程度界定匯總表》,于每年1月25日前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市、縣、區屬國有困難企業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請,填寫《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困難程度界定表》,并附企業退休職工、在職職工花名冊和一至三季度財務運行情況帳表冊、工商執照復印件。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填寫《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困難程度界定匯總表》,于每年11月25日前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所屬申請企業進行審核,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出審核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