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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變更繳費登記、注銷繳費登記,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