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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改制等原因與工傷職工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傷殘等級按照《省辦法》規定與工傷職工簽訂補償協議后,方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具體辦法如下: (一)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由企業或其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納入社會化管理。所需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在破產、撤銷、解散、改制時優先撥付; (二)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除按《省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當為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0年的,按實際應繳費年限計算;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20年的,按照20年計算; (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省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