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中斷或未足額繳費,自次月起暫停其參保人員(包括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中止向個人帳戶劃帳;用人單位在三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繳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劃個人帳戶,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支付;欠費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在按規定補繳后,可恢復參保人員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帳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中斷或未足額繳費,自次月起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中止向個人帳戶劃帳;在三個月內補足欠費的,補劃個人帳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并從補繳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超過三個月再次繳費的,必須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實際連續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靈活就業人員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城鎮居民未按規定期限參保或參保中斷后續保的,按規定實行等待期制度。中斷繳費期間和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或中斷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