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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淮安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七條
2003-01-01 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發[2002]180號 江蘇省淮安市 |
內容: |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其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本人原工資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企業予以補償。 (二)女職工懷孕后,在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因生育或者流產所需符合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之后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超出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費用(含自費藥品),由職工本人負擔。 (三)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當地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 (四)因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按實支付。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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