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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30天內,書面向本統籌地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縣(區)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或確認的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其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或確認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工傷職工須提供工傷認定書和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診療病歷; 5、診斷證明書; 6、檢查結果; 7、與疾病相關的X光片、CT及MR片等有關資料。 非工傷職工申請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鑒定的,除提供以上規定的材料和養老保險參保證明外,還應達到規定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二)接受鑒定的個人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或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或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本統籌地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或確認,并提交初次鑒定或確認的結論書及相關材料。 (三)接受鑒定的個人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地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交初次和復查鑒定的結論書及相關材料。 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表,由用人單位填寫意見并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拒簽意見和蓋章的,本行政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協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仍拒不簽意見、蓋章的,由本行政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重新鑒定申請表上注明,并核對申請人個人與申請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后,在重新鑒定申請表照片上加蓋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公章。 (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并提交原鑒定結論書和相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