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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以及廣東省目前的司法裁判實踐,下列勞動爭議中,對用人單位實行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其仲裁請求涉及數項,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前述第(二)項所稱“社會保險”爭議是指以下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4.除以上情形外,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對上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