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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除追回已支付的統籌基金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不合理費用3-5倍罰款等。 (一)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支取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 (二)不如實填報參保人員基本情況,少報、漏報職工工資的; (三)將患有疾病且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人員臨時招聘到單位工作,為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虛假憑證,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違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