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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收到鑒定申請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安排鑒定對象到相應協議醫療機構對相關事項進行身體檢查,該醫療機構應根據鑒定對象提供的診斷證明、病歷等相關資料以及根據需要所作的醫學檢查情況,作出完整、明確的診斷意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應當組織專家依據協議醫療機構的檢查診斷意見,參考鑒定對象的診斷證明書、病歷、醫學檢查等資料,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等規定標準開展鑒定。專家組認為需要進一步進行醫學檢查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通知醫學檢查至出具檢查報告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于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遇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的形式,于結論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